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会议纪要 |
九届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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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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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中国科协九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宾馆举行。会议由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协主席万钢同志主持。
一、听取第十九届中国科协年会筹备情况汇报及第二十届中国科协年会初步设想
会议认为,本届中国科协年会主题鲜明、定位准确、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各项筹备工作务实高效、进展顺利。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和程序切实抓好落实。
会议指出,经九届书记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科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第二十届中国科协年会,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年会主办工作,对浙江省科协承办年会大力支持;浙江省在经济和科技上已经走在全国前列,杭州市具备完善的硬件条件,对于举办大型会议和活动具有成功经验和有力条件。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同浙江省的联系和沟通,及早启动相关筹备工作。
二、审议成立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事项
会议指出,在新时期新形势新要求下,组建非法人的学会联合体,是创新学会组织工作模式的一项改革尝试,是推动学会全面深化改革,进军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具体举措。先进材料是中国制造2025的重点发展领域,新材料产业是我国重点推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对于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国家重大工程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先进材料领域成立学会联合体,既是响应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中央对科协系统深化改革的创新举措。
会议批准成立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办法》(修改草案)
会议指出,2011年10月出台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表任期制暂行办法》),对支持代表履职和开展工作给予了制度保障,并已成为科协系统推动代表联络服务工作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科协组织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变化,代表任期制及代表服务工作经过探索和实践也得到新的提升,为及时将中央新的要求和指示体现在代表任期制及代表服务工作中,进一步提升代表履职和服务代表的水平,及时对《代表任期制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会议议定,原则同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办法》(修改草案),请书记处根据常委会议意见,对文件做进一步修改后印发执行。
四、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草案)
会议认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规则》)自1996年9月经五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施行以来,先后经过两次修订,《常委会工作规则》作为以中国科协章程为根本遵循的常务委员会管理中的主要工作制度,在常务委员会管理及委员履职尽责中发挥了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是各位常委履职尽责的重要制度依循。
会议指出,自2014年《常委会工作规则》第二次修订以来,科协组织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变化,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科技三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中办印发的《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等都对科协组织的定位、任务和治理方式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九大审议并通过的中国科协章程,也对常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任务等方面进行了新的丰富和补充;现行的《常委会工作规则》中关于专门委员会开展经常性工作的组织原则等内容也不尽全面。现行的《常委会工作规则》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科协组织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常委会工作制度,不断强化新形势下科协组织依章依规开展工作,及时对《常委会工作规则》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会议议定,原则同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草案),请书记处根据常委会议意见,对文件做进一步修改后印发执行。
五、审议《关于加强县级科协建设的若干意见(审议稿)》
会议指出,县级科协是基层科协,是科协系统中数量最为庞大、联系基层最为直接、与科技工作者联系最为广泛、可以称为人民团体的一级科协组织。当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县级科协建设现状与其应承担职责和应发挥作用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县级科协不强、基层组织薄弱,已经成为制约科协系统深化改革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为强化党的领导、完善组织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指导加强县级科协建设,及时出台《关于加强县级科协建设的若干意见》十分必要。
会议议定,原则同意《关于加强县级科协建设的若干意见(审议稿)》,请书记处根据常委会议意见,进一步征求意见,对文件做进一步修改后及时印发。
六、审议关于中国科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变更事项
根据四川省科协和甘肃省科协来函申请,根据中国科协章程规定,会议表决通过,变更王万琨、陈炳东同志为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同时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吴群刚、杨新科同志不再担任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其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同时终止。
七、审议《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准则(审议稿)》
会议指出,科学道德是科学的内在属性,既是科技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也是科研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研究的基础是诚实守信,是科技工作者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中国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研究制定《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准则》是科协组织履行职责定位,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切实肩负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大历史责任,是坚持立德立学、引领社会风尚和创新潮流的重要举措,对于净化学术环境、推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议定,原则同意《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准则(审议稿)》,请书记处根据常委会议意见,对文件做进一步修改后及时印发。
出席: |
万 钢 |
尚 勇 |
李 华 |
李静海 |
何华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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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岩 |
陈左宁 |
周守为 |
袁亚湘 |
徐延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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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林 |
王春法 |
卢怀玉 |
宁允展 |
朱蓓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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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巧 |
刘若鹏 |
李元元 |
束 为 |
吴孔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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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仁 |
吴海鹰 |
陈 勇 |
陈维江 |
武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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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竹 |
孟 红 |
项昌乐 |
徐晓兰 |
黄璐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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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增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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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 |
宋 军 |
任福君 |
王 蓓 |
王守东 |
苏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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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 岩 |
李志刚 |
刘兴平 |
范 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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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12个副省级城市
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党组书记、专职主席
(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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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 党组成员。 |
抄送: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