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中国制造2025”,实现先进材料领域创新发展,提升我国先进材料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经中国科协倡议,由材料相关领域的部分全国学会发起,联合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自愿共同组建成立“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以下简称“学会联合体”)。
第二条 学会联合体名称为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英文名称:Advanced Materials Alliance of CAST Member Societies,简称AMAC。
第三条 学会联合体是由符合本章程规定且立志于推动先进材料科技发展的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非独立法人联合组织,在保证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下,引导和促进材料领域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协调发展。
第四条 学会联合体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创新、共享、发展”的原则,紧密围绕国家重大需求,以先进材料学科领域和产业领域发展为导向,发挥材料科技社团资源集成优势,搭建学会协同改革、联合攻关、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大平台,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突破相关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体制约束,提升材料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学会联合体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科技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接受中国科协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协决议,承担中国科协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学会联合体的中心任务: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为出发点,在国际学术交流、决策咨询、科技合作、成果推广、高端人才培养、科学普及等方面加强沟通和联合协作,加快推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建立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的合作模式,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咨询和评估服务,为广大先进材料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
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建立先进材料领域高端科技创新智库。
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跟踪国内外先进材料领域的发展动态,研究我国先进材料前沿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图,为国家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决策咨询。
2. 建立高端国际学术交流平台。
发挥学会联合体专业领域宽的优势,多渠道、多层次加强与国际组织间的联系,拓宽民间交流渠道,鼓励材料领域科技工作者参与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不断提升我国在世界材料科技领域的话语权。
3. 建立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以信息化方式搭建产学研用先进材料领域的协同创新服务平台,推进材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普工作,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主导,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用相互促进的协同创新体系,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提供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升级规划提供高质量的技术咨询服务。
4. 建立高端人才培养平台。
根据材料领域的特点,坚持“高精尖缺”导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先进材料领域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发掘和培养,探索形成科技人才选拔、培养和评价的有效模式,形成材料领域人才辈出的新局面。
5. 建立社会公共服务平台。
做好第三方评估评价,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标准制定和贯标,发挥科技评估和科技奖励作用,联合做好材料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为先进材料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体系保障等。
6. 经学会联合体主席团研究决定开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会联合体由主席团、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若干工作委员会组成。
第八条 主席团为学会联合体的领导决策机构,设主席、副主席,人选原则上为发起学会的理事长,可设名誉主席。主席是学会联合体的负责人,实行轮值制,主席轮值期原则上为2年,连任不超过2届。学会联合体调整主席、副主席应由主席团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九条 学会联合体主席团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主席主持,须有2/3以上的学会联合体主席团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情况特殊时可召开通讯会议或临时会议。
第十条 主席团的职责:
1. 批准学会联合体章程及修订案;
2. 审定学会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3. 指导学会联合体开展工作,决定学会联合体重大事务,统一协调学会联合体的运作;
4. 审批有关单位加入和退出学会联合体的申请;
5. 决定学会联合体的变更和终止;
6. 审议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的职责:
1. 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2. 检查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 负责组织制定及实施学会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
4. 代表本学会联合体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必要时,主席可授权副主席代行其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学会联合体的咨询机构,成员由材料相关领域的学术权威专家等组成,由主席团聘任,并接受主席团领导,负责对学会联合体发展和学术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0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学会联合体调整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主席团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国内外先进材料领域的科技发展趋势,提出学会联合体重点研究的课题;指导开展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决策咨询工作等。
第十五条 秘书处为学会联合体的常设办事机构,受主席团领导,负责学会联合体日常工作,执行主席团的各项决议,组织开展学会联合体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实行轮值制,每届任期2年,副秘书长由发起学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
1. 起草学会联合体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学会联合体的各项工作;
2. 负责内部管理;
3. 负责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4. 起草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等;
5. 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6. 受理有关单位加入学会联合体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提交主席团审议;
7. 依据学会联合体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学会联合体的申请,提交主席团审议;
8. 学会联合体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申请或退出学会联合体的资格审查,并提交主席团审议;组织协调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间的重大事项的协作。设主任委员1 人、委员若干人,成员由学会联合体发起单位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领域45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组成,负责组织学会联合体青年人才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成长规划指导。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主要由先进材料领域杰出学术带头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针对专门事务,学会联合体可设立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一般工作委员不超过4个。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第四章 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学会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在华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 承认并遵守学会联合体章程;
3. 愿意承担学会联合体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入会程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查资格并认定,即可成为本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退出程序。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决定退出时,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经主席团审批后即可退出本学会联合体。
第二十四条 全国学会加入或退出学会联合体须经中国科协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半数通过后予以除名。如不履行本学会联合体义务,主席团可劝其退出。
第五章 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平等享有各项权利:
1. 参加学会联合体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各项活动;
2. 经主席团批准,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可以本学会联合体名义举办活动;
3. 享有对本学会联合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十七条 学会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履行各项义务:
1. 遵守学会联合体章程,执行学会联合体决议;
2. 反映需求,提供信息;
3. 完成学会联合体组织规划的工作;
4. 保守学会联合体内部秘密。
第二十八条 学会联合体的经费来源包括:
1. 中国科协支持学会联合体的办公经费和重大活动经费;
2. 政府资助经费;
3. 受委托项目收入;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 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学会联合体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学会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授权学会联合体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帐户或科目管理经费,学会联合体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工作的支出。按学会联合体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会联合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议案,表决需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会联合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主席团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学会联合体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