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中国制造2025”,实现先进材料领域创新发展,提升我国先进材料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经中国科协倡议,由材料相关领域的部分全国学会发起,联合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自愿共同组建成立“中国科协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 联合体为非独立法人,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创新、共享、发展”的原则,在保证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大联合、大协作的集成优势,引导和促进材料领域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协调发展,促进资源互补和共同进步。
第三条 联合体的宗旨是紧密围绕国家重大需求,以先进材料学科领域和产业领域发展为导向,发挥材料科技社团资源集成优势,搭建学会协同改革、联合攻关、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大平台,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有效结合,突破相关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体制约束,推动材料领域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
第四条 联合体的工作任务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决策咨询、合作研发、成果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联合协作,加快推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咨询和评估服务,为广大先进材料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联合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科技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接受中国科协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协决议,承担中国科协任务,不干涉各学会自身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合到第四条?)
第六条 联合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决策咨询、合作研发、成果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联合协作,加快推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咨询和评估服务,为广大先进材料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建设先进材料科技高端智库,开展先进材料发展战略研究。
联合体成员汇聚了先进材料领域大多数顶尖科技人才,联合体将组建专家委员会,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跟踪国内外先进材料领域的发展动态,研究我国先进材料前沿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为我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战略,为以先进材料产业制造优势立市(立县)的区域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为开展先进材料研究开发应用提供指导性咨询报告。
2. 引领科技创新,建立先进材料高水平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平台。
多渠道、多层次加强与国际组织、权威专家间的联系,推进引智引才的牵引工作,不断提升对外传播能力和话语权,资助联合体内材料领域科技工作者参与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推荐到国际组织任职,开展合作研究,拓宽民间交流渠道,推动全球技术创新与产业合作,提升我国先进材料科学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3. 创建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助推企业创新和地方经济发展。
以信息化方式搭建产学研用先进材料领域协同创新服务平台,促进先进材料科研成果和国内外专利技术的评价、提炼,组织技术交流和推广活动,更好地发挥联合体各学会平台优势、高校院所科研优势、企业单位的生产优势,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加速科技成果转移和商业化运用,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技术攻关提供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升级规划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 搭建高端人才培养平台,形成有效的“孵化”机制。
根据材料领域的自身特点,坚持“高精尖缺”导向,联合加强科技先进材料领军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探索形成科技人才选拔、帮扶和评价的有效“孵化”模式,推动科技人才的交流互动,促使其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实践中发挥作用,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
5. 建立第三方科技组织评估评价平台,承担重大科技类社会公共服务任务,开展科学普及工作等。
为国家重大政策、方针、举措提供科技服务,做好第三方评估评价,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标准制定和贯标,发挥科技评估和科技奖励作用,做好材料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为先进材料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体系保障、科学普及等。
6. 经联合体主席团研究决定开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合体由主席团、专家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成。
第八条 联合体主席团为联合体的领导决策机构,设主席、副主席,人选为每个成员学会的理事长。联合体可设名誉主席。主席是学会联合体的负责人,实行轮值制,主席轮值期原则上为2年,连任不超过2届。联合体调整主席、副主席应由主席团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变更。主席团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主席主持,须有2/3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情况特殊时可召开通讯会议或临时会议。
第九条 联合体的轮值责任学会由成员学会推选产生。轮值责任学会的理事长为轮值主席,其他发起单位负责人为副主席。非发起学会成员单位推荐合适人选进入主席团担任主席团成员,原则上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联合体主席团由材料领域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及相关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组成,发起单位包括中国金属学会、中国有色金属学会、中国稀土学会、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中国化工学会、中国硅酸盐学会、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中国复合材料学会、中国晶体学会、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共11家全国性学会。
第十条 主席团的职责:
1. 批准联合体章程及修订案;
2. 审定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3. 指导联合体开展工作,决定联合体重大事务,统一协调联合体的运作;
4. 决定联合体的变更和终止;
5. 审批有关单位加入和退出联合体的申请;
6. 决定专家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
7. 审议联合体主席团成员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的职责:
1. 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2. 检查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 负责组织制定及实施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
4. 代表本联合体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联合体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联合体的咨询机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学术权威专家组成,由主席团聘任,并接受主席团领导,负责对联合体发展和学术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设主任1 人、副主任10人,委员若干人。联合体调整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主席团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变更。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国内外先进材料领域的科技发展趋势,提出联合体重点研究的课题;审议联合体课题研究报告;指导开展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决策咨询工作等。
第十三条 联合体设立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受主席团领导,负责联合体成员申请或退出联合体的资格审查,并提交主席团审议;组织协调联合体成员间的重大事项的协作。设主任1 人、委员10人,成员由联合体发起单位推举产生。
第十四条 联合体设立青年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受主席团领导,由相关领域45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组成,负责组织联合体青年人才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成长规划指导。设主任1 人、副主任10人,委员若干,主要由先进材料领域行业杰出学术带头专家组成。重点开展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指导参加国际性青年学术交流活动等;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参与科普、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第十五条 联合体秘书处为联合体的常设办事机构,受主席团领导,负责联合体日常工作,执行联合体主席团的各项决议,组织开展联合体各项工作的实施。秘书长由主席提名,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
1. 起草联合体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合体的各项工作;
2. 负责内部管理;
3. 负责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4. 起草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组织项目和活动等;
5. 受理有关单位加入联合体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提交主席团审议;
6. 依据联合体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合体成员及受理联合体成员退出联合体的申请,提交主席团审议;
7. 联合体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合体成员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七条 全国学会加入或退出学会联合体须经中国科协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自愿申请加入联合体的学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
2. 承认并遵守联合体章程。
第十八条入会程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查资格并认定,即可成为本联合体成员学会。
第十九条退出程序。联合体成员学会决定退出联合体时,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经主席团审批后即可退出本联合体。
第二十条联合体成员学会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半数通过后予以除名。如不履行联合体义务,主席团可劝其退出。
第五章 联合体成员学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联合体成员学会平等享有各项权利:
1. 参加联合体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各项活动;
2. 经联合体主席团批准,联合体成员可以联合体名义举办活动;
3. 享有对本联合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成员应履行各项义务:
1. 遵守联合体章程,执行联合体决议;
2. 反映需求,提供信息;参加联合体活动,推动联合体成员之间在信息、研究、开发、制造、服务(5项内容不宜并列)等方面的共享与合作;
3. 完成联合体组织规划的工作;
4. 保守联合体内部秘密。
第二十三条联合体的经费来源包括:
1. 中国科协支持学会联合体的办公经费和重大活动经费;
2. 政府资助经费;
3. 受委托项目收入;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 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联合体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授权联合体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帐户或科目管理联合体经费,联合体经费主要用于联合体开展各项工作的支出。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专职管理;按联合体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联合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议案,表决需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主席团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联合体主席团。